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秦皇岛公司债权

发布时间:2013-05-06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秦皇岛公司债权简介

该项目债权情况:截止至2013年3月20日,债权本金550万元 ,利息 1338.59万元,本息合计 1888.59万元。
项目价值及优势:
   该项目以秦皇岛多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的7215平方米房产(多瑙河大厦)及2889.2平方米土地设定抵押,秦皇岛中院判决抵押有效。抵押物距离秦皇岛市商业中心较近,周边商业氛围较为浓厚,价值较大。
   该项目价值主要为抵押物的价值或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该项目抵押合同第12条特别约定:“秦皇岛多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以7215平方米综合楼作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秦皇岛公司在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550万元借款的抵押物,在房产、土地部门登记,保险公司手续完毕,依法生效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贷款担保同时终止。”也就是说,如秦皇岛中院判决抵押有效不成立,则保证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仍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不论是抵押物多瑙河大厦的价值,还是保证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的担保代偿能力,都有较大的清收价值。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化工企业,是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十多年来,昊华总公司实施了“超常规发展”战略,通过资本运营、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迅速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规模,增强了经济实力。资产规模超过400亿元,销售收入300亿元,经济效益显著提升。生产的主要产品为建筑、轻工、冶金、汽车、电子以及农业等国民经济主要行业提供重要保障。
项目瑕疵及风险告知:
   1999年秦皇岛中院判决抵押有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2004年秦皇岛多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向秦皇岛中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是: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5日作出(2000)海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撤消了海港区房管局核发给多瑙河房地产公司的133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及181号他项权证书,据此要求确认其余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2006年8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冀民监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贵院再审此案。

招商说明:买受人可从法院再审程序接收该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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